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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政办规〔2020〕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8-25     时效:现行有效

  牡政办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规范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支持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在牡丹江市区域内创业(不限定户籍)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网络商户等特殊情况除外)的创业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五)借款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除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其他方面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视同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六)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名册上出资人(须是控股大股东)的姓名保持一致;借款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每次仅可选择其中1家申请贷款。

  (七)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作为股东的,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一)在牡丹江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执行。

  (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经办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创业者、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支持高消费、高风险、娱乐产业和产业信贷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贷款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上限额度×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项目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结合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措施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个人贷款(含合伙创业)期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经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1/2,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最高加不超过150个基点。经办银行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四章  贷款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可通过市人社局、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服务窗口或网上申请两种方式,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市人社局审核材料

  1.个人申请材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借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借款人为网络商户的,应在各类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实名制平台注册信息;其他未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地户籍的提供本市居住证;合伙创业的,还应提供经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在此基础上,按类别查验借款人证件:

  (1)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等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5)高校在校生: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所在院校提供在校学籍证明;

  (6)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含成人高考、自考学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等代替;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去产能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证明;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本市创业的,以及本市户籍但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回到本市创业的,属于返乡创业;

  (9)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网店”网址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近3个月)、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手册》或其他证明材料;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出申请之前3个月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或其他可反映经营状况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交易流水;

  (1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营业执照、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购车合同;

  (1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购车合同。

  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

  (4)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5)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承诺;

  (6)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在以上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经办银行及经办担保机构审核材料

  1.个人申请材料:借款人必要的身份审核资料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借款人免冠照片(2张)、经办银行银行卡;涉及特许经营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涉及房产抵押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声明;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担保人工作证明、工资流水;涉及其他担保措施的,根据需要提供;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资料:借款人必要的身份审核资料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涉及特许经营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前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应提供审计报告);抵押物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借款人向市人社局提出贷款申请,市人社局对借款人进行身份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在《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调查审查。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可单独或共同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经营场所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现场调查准备工作(办理期限,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补充尽调的除外)。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告知原因。

  (三)贷款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会同经办担保机构形成会议记录,明确批准额度等要素信息,并签署贷款审批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应将贷款拟发放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公示期不影响后续业务办理。

  (四)签订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签约(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借款人应配合经办担保机构落实抵押担保手续,涉及抵(质)押登记等其他情形的,办理期限从其规定。

  (五)贷款发放。第三人担保的,经办银行在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并通知借款人和经办担保机构;抵(质)押的,经办担保机构在取得抵(质)押他项权证后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经办银行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时,需公示期满且无异议。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公布咨询电话和办理网点,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和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办结时限,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因借款人等其他非经办机构因素导致办理时限异常的,经办机构应当做好记录留底备查。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精简资格认定和审核材料,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贷款(自愿承担全部贷款风险),财政部门和经办担保机构应予以支持并配合办理贴息。鼓励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在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优惠贷款(担保)利(费)率,为借款人补充提供经营性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在每月25日前,统计当月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放款情况,以电子及纸质报表形式报送市金融局、市人社局。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担保基金健康运营、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视情况提出担保、反担保要求。由经办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但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担保贷款额1%的比例列入预算,在年末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担保机构。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经办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一)自然人反担保。距退休3年以上的市、区两级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接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签订协助扣划担保人员工资等相关协议,适当扩大反担保保证人范围,包括中省直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在编人员,电业、电信、银行等有稳定收入的大型企业员工,以及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贷款金额按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总额在贷款期限内能够覆盖贷款总额计算。

  反担保保证人工资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负责扣划反担保保证人工资。按月实发工资的60%比例分期扣回本金和逾期利息,扣划期限不超过3年。

  若反担保保证人在担保期间身份发生变化,在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重新确认担保责任人之前,相关部门应暂缓办理反担保保证人的工资和人事调转手续。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人,将其纳入黑名单。

  (二)抵押反担保。按国家相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

  第十七条  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基础上,鼓励开展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存单、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担保业务。

  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可适当放宽反担保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经办金融机构降低担保门槛、发放信用贷款提供信用信息支持,提供抵(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牡丹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六章  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基金,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贷后跟踪管理,探索建立贷款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贷款期限内,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实地跟踪回访。如发现借款人本身、项目经营、抵押担保措施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借款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不再继续经营的、创业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自注销、吊销或停止经营的次月起不再给予财政贴息。对借款人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录(聘)用次月起不再给予财政贴息。

  第二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催收。贷款逾期的,经办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予以代偿后,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测不良贷款率,视具体情况采取不限于责令规范、暂停业务、取消经办资格等措施。经办机构应当落实风险监测预警责任,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改进意见。

  第八章  贷款贴息和奖补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全额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级经办担保机构办理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可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创办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级经办担保机构办理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市、县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等,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际金〔2018〕54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50%、25%和25%。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以及承担一定风险比例、开展直贷业务、补充提供经营性贷款的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强化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市妇联、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组成。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和沟通各部门之间业务街接,讨论和研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其他重要事宜,商议经办机构的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三条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牵头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鼓励、督促经办单位降低门槛、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担保基金的统一管理,筹措担保基金;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分配奖补资金。

  (二)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格,确定其身份类别;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汇总;牵头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建设。

  (三)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

  (四)牡丹江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加强金融服务,提高质效。

  (五)市妇联。负责宣传并协调推进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六)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宣传并协调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七)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规范管理、安全高效使用担保基金;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完善贴息手续;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八)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和放款,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持续优化改进业务;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做好贷后管理和催缴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数据、贷款贴息等资料;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考核、责任追究、失信人员公示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规范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及人员加大贷款追缴、清收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督促检查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按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发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在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牡政办规〔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细则,在具体实施环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并加大推进力度,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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