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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政告〔2020〕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     更新时间:2020-11-23     时效:现行有效

  牡政告〔2020〕4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范围 

  参照牡丹江市机动车环保限行范围,并结合目前牡丹江大气污染防治及移动源管控形势,此次禁用区范围划定如下:

  由西三条路、光华街、东四条路、南市街围成区域(不包括边界道路);新华路、卧龙街、乌苏里路。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登记编码的,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禁用区使用。执行特殊任务、抢险救灾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可申报后在禁用区内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机械信息申报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利用微信小程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依法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基本信息,并对申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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