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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公管委发〔2023〕10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2     时效:现行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上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3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8215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3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610元,所辖县(市)1450元。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三、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二)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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