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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文广旅规字〔2023〕1号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引客入牡”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0     时效: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23〕6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牡丹江市“引客入牡”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
 
 
  牡丹江市“引客入牡”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旅游影响力和客源竞争力,支持旅游业加快回暖复苏,促进国家文旅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制定《牡丹江市“引客入牡”旅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年度“引客入牡”奖励设置旅游团组和“一卡通”销售两个奖项,重点对引入外地旅游团组和销售旅游惠民“一卡通”进行奖励,对已到我市旅游的散客临时拼团不予奖励。
  第三条  旅游惠民“一卡通”销售奖和市区内旅行社的旅游团组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会计年度兑现。县域旅行社引客奖励政策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依法申请、按期申报、审查核实、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绩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旅游团组奖。组织、接待市域外游客入牡旅游,单团游客人数达50人(含)以上,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旅行社奖励30元/人。享受景区免票群体不纳入人数统计,半价票群体按0.5人次统计。
  (二)“一卡通”销售奖。鼓励组织或个人参与牡丹江市旅游惠民“一卡通”推广与营销活动,凡通过使用“一卡通”分销二维码,销售旅游惠民“一卡通”达200张(含)以上,给予组织或个人奖励3000元,每增加销售100张递增奖励1500元。
  第六条  申请旅游团组奖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组织或接待旅游团组资质。
  (二)当年未因投诉引发舆情和破坏旅游服务环境事件,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
  (三)严格遵守旅游包车“五不租”规定,当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四)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不良信息记录。
  (五)依法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旅游团组奖申报材料:
  (一)旅游团组奖申报资金汇总表、旅游团组奖申请表。
  (二)市区内旅行社与外地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旅行社签章的团队确认书、旅行社间的费用结算凭据。
  (三)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一团一报”,并提供团队信息编号、游客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四)团队住宿、用餐、游览景区(点)费用票据。
  (五)团队行程单或最终计划单。
  (六)旅游团队包车结算凭证。
  (七)旅行社责任险缴费凭证。
  (八)旅行社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一卡通”销售奖申报材料:
  (一)“一卡通”销售情况统计表。
  (二)推荐人员的身份证。
  (三)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须一次性提交,不再补报。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引客入牡”奖励审核小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期间,将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全程参与审核工作,并适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  条审核结束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申请报至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  条市政府审定后,审定结果将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  条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将奖励资金拨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评价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准确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监督审核工作。如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审核,将暂停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配合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原始票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后续三年奖励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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