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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民联规〔2023〕1号《牡丹江市城区减免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14     时效: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牡丹江市殡葬改革工作,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并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社会正能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保障对象
  1、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2、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失独老人(60周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在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以及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陷入临时困境人员;
  4、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农村居民;
  5、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6、公办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孤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公办精神卫生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救助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7、政府需要保障的其他对象。
  (二)褒奖对象
  1、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退役军人;
  2、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离休干部;
  3、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百岁以上老人;
  4、驻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部队、武警现役官兵;
  5、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6、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
  7、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含海林市)的见义勇为人员;
  8、在牡丹江市(含海林市)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
  9、政府需要褒奖的其他对象。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减免对象逝世后,在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遗体实行火化的,按以下项目、标准减免殡葬服务费用。
  (一)保障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
  保障对象减免的殡葬服务项目为最低标准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冰柜三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一年)﹞项目,其标准按照发改部门给予相应市直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批复执行。
  如在丧葬事宜中,上述四项服务项目未全部选择的,则未选择的服务项目费用可用于抵顶、支付其它殡葬服务费用。若自愿选择更高档次殡葬服务而产生的价差、或选择其他延伸性殡葬服务项目、殡葬用品以及非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所产生费用,由治丧经办人承担。
  (二)褒奖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
  1类褒奖对象逝世后,在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遗体实行火化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免费租用两对花圈。
  2-7类褒奖对象逝世后,在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遗体实行火化的,在按照保障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予以减免的基础上,由殡葬服务单位免费租用两对花圈。
  8-9类褒奖对象逝世后,在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遗体实行火化的,在不涉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免除殡仪服务费用(生前单位承担费用的不在免除之列、殡葬用品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三)其它减免政策
  减免对象符合多项减免政策的,择高予以减免,不重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农村户籍的保障、褒奖对象骨灰可在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的公益性骨灰纪念堂免费进行骨灰寄存。
  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减免或优惠政策,在延伸性殡葬服务、殡葬用品方面适度扩大减免、优惠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彰显社会事业公益属性。
  三、资格认定
  (一)保障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依据牡丹江市城市(农村)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证或乡镇(街道)开具的低保、特困供养证明予以认定。
  2、失独老人:依据户口簿、身份证和县(市)区级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等证件予以认定。
  3、临时困境人员:依据乡镇(街道)开具的临时困境家庭证明予以认定。
  4、农村居民:依据户口簿及村委会证明予以认定。
  5、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予以认定。
  6、公办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院)抚养的孤弃儿童、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具的事实无人抚养证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证或乡镇(街道)开具的特困供养证明、公办福利机构开具的抚养供养证明、救助机构开具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证明予以认定。
  7、其他的政府需要保障对象。
  (二)褒奖对象
  1、退役军人:依据有效的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军人证明予以认定;
  2、离休干部:依据离休证或干部档案、老干部局证明予以认定;
  3、百岁以上老人:依据户口簿或身份证予以认定;
  4、现役官兵:依据有效期内的军(警)官证、士官(军士长)证、义务兵证等有效证件或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5、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依据部队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奖章、档案记载及相关部队立功通令文件予以认定。
  6、优抚对象: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优待证或开具的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7、见义勇为人员:依据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8、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依据审批部门的批复予以认定;
  9、其他的政府需要褒奖对象。
  四、办理程序
  殡葬服务减免对象逝世后,治丧经办人需携带逝者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到市直殡葬服务单位业务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原件。经殡葬服务单位审核确认后,填写《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减免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费用结算时直接按减免项目和标准减免相应费用。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其资格暂时无法认定,事后经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可由治丧经办人携带殡仪服务消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到市直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减免项目及标准,履行办理程序,申请相应殡仪服务退费。
  五、资金保障
  本办法范围内所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由市财政局和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共同承担。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其余50%由市直殡葬服务单位通过延伸性殡葬服务收费自行承担。
  自《实施办法》出台后,由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在第二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所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汇总填报《牡丹江市城区(海林)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核算明细表》,《牡丹江市城区(海林)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核算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将相应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核拨至市直殡葬服务单位。
  六、其他规定
  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在遗体接运第一时间做好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政策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引导治丧经办人到服务窗口办理,并在业务大厅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做好政策宣传。
  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免费为治丧经办人提供复印服务,不得收取证件、证明等材料复印费用;要常年保有不少于五款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在展架公开展示摆放,以便群众自由选择。
  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丧事经办人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交的资格认定材料,装订成册,形成档案,并填写《牡丹江市城区(海林)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核算明细表》,《牡丹江市城区(海林)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核算汇总表》,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东安区、西安区、爱民区、阳明区和海林市。本办法出台后,原《牡丹江市市区居民殡葬救助政策实施办法》(牡民联发﹝2015﹞7号)、《牡丹江市城区居民殡葬惠民政策的若干规定》(牡民联规﹝2018﹞1号)予以取消。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减免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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