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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政规〔2019〕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9-03-28     时效:现行有效

  牡政规〔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稳岗补贴。上述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创业专项资金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对接省政策支持方向,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资金。设立市本级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对创业项目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创业专项活动奖补,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积极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经市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认定,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2018年1月1日以后,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实行创业扶贫奖补。对就业扶贫基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经人社部门按相关政策认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依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年内可在参保地按规定申请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符合享受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创业培训补贴。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鼓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鼓励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递进式就业援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创业配套政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制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就业困难认定等配套政策文件,细化、规范享受各项政策的具体范围、条件、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浪费,并尽可能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稳定就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五、提高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化程度。市、县(市)两级政府切实承担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市、县(市)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加强就业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推进落实措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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