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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政规〔2018〕1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工作意见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10-22     时效:现行有效

  牡政规〔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点任务,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已列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按照《全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全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支持未改制农村信用社分批在2018年底前、2019年底前完成改制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治清收不良贷款。开展“清不良、建商行”专项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组织各改制信用社梳理确定本次需清收的不良贷款明细,并根据不良贷款的性质、处置阶段提出具体牵头承办单位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短期攻坚和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发挥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职能作用,对纳入本次清收范围的不良贷款应收尽收,力争2018年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50%以上,力争到2019年上半年基本满足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监管指标,对到期仍未清收的不良贷款不受改制时间限制,坚持依法严肃处理,一追到底。

  对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公安等部门要重拳打击;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各有关部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联合对失信人进行惩戒,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示。

  对借款人为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的不良贷款,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负责督促借款人逐笔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计划,尽最大努力在2018年底前清偿,短期内还款确有困难的,能纳入预算的要列入预算,不能纳入预算的可提供其他两年内可变现的优质、有效资产进行置换,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手续;对国有担保公司负有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代偿责任并做好追偿工作,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续贷手续;对村集体的不良贷款,由相关政府督促村委会尽最大努力在2018年底前清偿,短期内还款确有困难的,可将有出租收入的村集体资产以代管出租方式用租金偿还贷款本息。对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实际用款人为村集体的不良贷款,经司法部门认定后按上述政策执行;对公职人员及现任村干部自身借款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由相关部门、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其在2018年底前履行清偿或代偿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门。

  经各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良贷款分类、定责后,将不良贷款清收案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组专人推进,并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推进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督办等工作。为加快案件执结和资金回收,农信社要加大向上沟通协调力度,争取相应还贷优惠政策。

  二、提高政府行政服务质量。在改制农信社挂牌农商行前,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农村商业银行登记注册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受理并领办,提高办结效率;对证照不全、产权无争议的不动产,经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快速办理;对因历次改革导致名称不符的,由相应信用社牵头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补充相关沿革材料后,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快速办理;对通过诉讼案件执行回的抵债资产,凭法院相关文书享有处置权,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给予改制工作财税政策支持。以改制农信社2017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将2018年至2022年间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项主税种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及改制期间办理证照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作为改制社(农商行)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改制社(农商行)的发展,提高财政性资金在改制社(农商行)的储蓄份额,支持农信社改制及改制后农商行持续发展。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信社改制。各地各部门要搭建投资者对接平台,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对接、引入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充分运用省级对接平台进一步拓宽优质战略投资者的招引渠道。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市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主业涉农、资质优良”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引入本地投资者、涉农企业、优质企业法人。对于重要的战略投资者,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鼓励性政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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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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